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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涵等|“文化景观”遗产的有关问题——兼谈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的关系

教席秘书 UNESCO 遗产地可持续旅游教席
2024-09-08
编者按为更好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遗产保护利用的多学科交叉融合与人才培养,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遗产地可持续旅游教席(UNESCO Chair)倡议发起并联合教科文组织相关教席单位和二类机构共同主办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学术论坛在线上召开。论坛期间,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同济大学、中科院空天研究院等20多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著名学者共同围绕世界遗产与世界文明、世界遗产与考古、海洋遗产与丝绸之路、文化景观、人居型遗产、活态遗产、历史城镇等不同的遗产类型所面临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就不同院校、不同专业间如何开展合作,围绕目前世界遗产领域国际人才短缺,利用世界遗产开展文明交流互鉴的经验不够丰富等问题,分别从理论到案例,从国际实践到国际传播、从教学设计到实践教学进行讨论。 为促进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学术论坛成果分享交流,推动遗产学术共同体发展,论坛秘书处整理了所有参会嘉宾的发言内容,经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将陆续推出参会嘉宾发言内容,供遗产研究者及遗产爱好者学习参考。

“文化景观”遗产的有关问题

——兼谈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的关系

孙华 北京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

李光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北京)


导言

由于今天孙华老师没有办法前来参会,所以就由我作为代表来分享今天的汇报。我今天想要分享的题目是:“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遗产的有关问题。


1.文化景观的定义
1.1 《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定义

我首先来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分享这个题目。文化景观类遗产的概念在1984年即提出讨论,1992年被正式纳入世界遗产范畴。目前文化景观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遗产类型。尽管这个概念在遗产界已经历经30多年的讨论,但是我们还是认为其中存在一些值得商议的基本问题。在今年的世界遗产大会上,在最新修订版的《操作指南》里,已经去掉了之前“附件三”中的“特殊遗产类型”。《操作指南》的修订可以看出文化景观在世界遗产类型的框架中与其他类型的遗产存在重叠的部分。

《操作指南》中对于文化景观的定义是:“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这个定义主要有两类:(1)这类遗产是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作品。(2)这类遗产是人类具有历史演进过程的“人类社会”和居住区域。

第一类的定义比较宽泛,因为其实所有的文化遗产都是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产物。第二类的定义则将文化景观的定义范围收窄一些,限定在“人类社会”这个概念里,即认为文化景观需要延续在有人类居住的场所,但是实际上现有的世界遗产名录里的很多文化景观都并不属于这种。因此,目前的《操作指南》中关于文化景观的两类定义都与现有名录中遗产的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在定义方面存在过于宽泛或者狭窄的情况,甚至部分定义的内容是自相矛盾的。

图1 《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定义
1.2 《会安草案》对文化景观的再定义

由于文化景观在世界遗产名录里面的定义解释上的模糊性,在2005年通过的《会安草案》在《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对于文化景观进行了再定义:“文化景观是指与历史事件、活动、人物相关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学价值的地理区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野生动物或家禽家畜。”这个定义拓宽了“文化景观”概念的外延,在这个定义上引申出了三点阐释。

一是“文化景观产生于人与自然环境长期持续的相互作用”,这其实跟《操作指南》上面提到的第一点类似。二是“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其现有状态”,而是要“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这一点今天也有很多专家老师提及。三是 “亚洲的文化景观受到了各种价值系统和各种抽象性框架理念以及各种传统、技术和经济系统的影响与感染”。在以上的三点阐释中,我们认为第二点是最重要的,也就是强调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不是静态的,而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可以是乡村,也可以是城镇,还可以是其他一切有人生产或生活(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的场所,这一点正是文化景观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相区别的关键。

图2 《会安草案》对文化景观的再定义
1.3 文化景观的新定义

在上述对于文化景观特征的理解的基础之上,我们再来回顾目前世界遗产的分类框架,遗产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混合遗产,三者的创造者分别是人类、自然和复合的因素。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创造者是属于人类还是大自然,而文化遗产无法脱离自身产生的自然环境。目前这个三大类的分类框架,一些学者认为在逻辑上已经覆盖了文化景观的范围了,文化景观这个分类提出的初衷就是弥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这种二元的分类结构,但这种文化与自然之间的二元结构先前已有混合遗产作为弥合。目前将文化景观置于文化遗产的分类之下,认为文化景观仍然属于文化遗产。由于文化遗产中又分为了物质与非物质两类,分类方式依然存在二元化的状况,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类型的缺失,这仍然有讨论的空间。

我们认为,文化遗产既然存在着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学界,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界,都认为存在着两者复合的遗产类型。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城镇、传统村落等,研究者们都认为是“活”态的遗产,而所谓“活”态是由城镇和村落中的人及其行为导致的,人的行为及其行为机制当然不会是物质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几乎所有学者都认同,除了非物质文化的事项类型外,还有“文化空间”这个并行的特殊类型,该类型名称的“空间”二字,就已经指示该类型属于典型的物质文化的因素。换言之,文化遗产除了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型外,也有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类型,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文化空间”,都是这种客观存在的文化遗产混合类型的不同侧面。既然文化景观(当然这个名称未见得就很恰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通常遗产类型,那么,对其恰当的定义就应该是:

文化景观是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准确地表述是“人类行为过程的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更准确地表述应是“人类行为结果的遗产”)之间的遗产类型。作为文化遗产的一种“混合”类型,它是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被认为有独特价值、值得有意加以维持以延续其固有价值的、包括人们自身在内的人类行为及其创造物的综合体。至今还被人们使用,其生活方式,产业模式、工艺传统、艺术传统和宗教传统没有中断并继续保持和发展的城镇、乡村、工矿、牧场、寺庙和圣山等,都应当属于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的范畴。

因此,我们认为在文化遗产中,文化景观是与物质、非物质两大类并列的一个复合类型,它介于“物质(有形)”和“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之间,兼具这两种文化遗产的特征。文化景观完全可以纳入现有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之中,不是什么特殊类型遗产。

图3 文化景观的新定义
2.文化景观的归类与分类
2.1 文化景观的属性:物质与非物质的链接

以上的关于文化景观分类归属的观点与理解早在2014年的《遗产和景观作为人类价值的佛罗伦萨宣言》中就已经提出了,它强调在通过遗产和景观价值来表达文化多样性的讨论中,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宣言里还提到景观是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先辈的活态记忆,也是跟未来世代物质和非物质的联接。文化遗产和景观是社区认同的关键,与生物多样性都应通过传统实践和知识的传承来进行保护。

另外,在2017年的《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中也提及了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定义。乡村景观的地理定义是通过人类与自然的互动,进行食物生产以及其他可再生自然资源提取的土地和水域。作为遗产的乡村景观指的是乡村地区的物质及非物质遗产,包括:(1)物理特征如生产性土地、结构形态、水、基础设施、植被、聚落、建筑、交通和贸易网络等,以及更广阔的物理、文化、环境的关联和背景;(2)相关文化知识、利用传统、实践活动、当地社区认同和归属感的表达,以及由各代人类赋予这些景观的文化价值和意义;(3)与人地关系相关的技术、科学和实践知识;(4)从古至今利用、改变、和实现这些乡村景观的社会结构和功能机构的表达;(5)能够延续生态文化多样性的文化、精神和自然要素。

图4 文化景观的属性:物质与非物质的链接
2.2 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

此前国际上已经有非常多关于文化景观引入文化遗产分类中的讨论,并已有一些论作提及将其作为一种覆盖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一种类型。前面我们也提到了文化遗产无法脱离产生它的自然环境,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是文化景观的重要特点,这是大家普遍都能够注意到的,但是关于文化景观作为连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却仍未引起大家的注意。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的文化空间这种遗产类型,在某种程度上与文化景观有相似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中,有所谓“文化空间”的类型,其定义比国际文化遗产学界通行的文化景观的定义准确。“文化空间是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作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场所和背景而存在的文化空间,是一种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空间”往往是有形的、固定的、物质的画面,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类型迥然不同。根据之前的定义,文化景观类型范畴的活态遗产,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场所,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兼蓄的整体性,以及人在其中的持续演化过程。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文化空间,在某种程度来说,与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景观”一类遗产存在重叠,目前关于“文化景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种分类和名称都并非十分合理。

图5 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
2.3 《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分类

我们来看一下《操作指南》之前对文化景观的分类,有哪些解释得不太合理或者不准确的地方。在旧的《操作指南》的附件三里面(在新版《操作指南》删去),文化景观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由人类有意设计创造的建筑的景观”(Clearly Defined Landscape),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相联系。这个定义有一个疑问,就是关于“有意设计”或者“有意创造”这个说法,在很多的情况下是难以分辨的,例如许多的聚落类型或者建筑被创造出来之后,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延续下来,形成自然的生长。这种情况与所谓的“有意设计”或者“有意创造”原始设计意图(original design intent)不一定一致。除非它是作为一种纪念碑(monument)刻意建造的,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它又与其他文化遗产的建筑群或者纪念碑这种有什么差别的呢?什么类型的人造物可以算文化景观,而其他的只能是建筑和纪念碑?其中的关系是没有说清楚的。

第二类是“有机进化而来的景观”(Organically Evolved Landscape):(1)残遗物或化石景观(Relict or fossil landscape);(2)延续性景观(Continuing landscape)。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与文化景观的区别在于它已经终结了自己的发展进程,除非是后续受到了人为或者自然的破坏,否则它已经不会再生长与改变了,它的历史进程已经完结了。这种景观一般是一些遗留的遗迹、遗物,但是这些遗存物尤其是包括人类化石的景观,与遗址是怎样的关系?如果是属于大自然创造出来的化石景观,并不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为何又被划为文化景观,放在文化遗产分类之下?所以我们目前对残遗物或化石景观的定义的阐释方面产生了一些疑问,因为可能会跟文化遗产产生交叠或者混淆。

第三类是“关联性文化景观”(Associative Cultural Landscape),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根据这个定义,这种特征是否又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甚至跟文化空间也有交叠?

结合以上关于文化景观的描述来看,有不少部分与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重叠之处,除了第二类有机进化而来的景观中的第二类景观“延续性景观”(Continuing landscape),我们认为是文化景观自身比较突出的特征,是作为文化遗产中一种特殊类型的属性特征。

图6《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分类

2.4 文化景观的新分类

基于我国现存的文化景观,可以提出包括五种文化景观的新分类。

一是城镇文化景观,那些具有悠久历史、保留下大量历史建筑并且城市传统没有中断的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城镇就是城镇文化景观。今天也有很多老师提到了城镇文化景观,包括邵甬老师刚刚提到的历史城镇平遥古城中历史性城镇景观(HUL)的提出也是基于这个理念,还有全球许多突出的例子都特显了这类景观活态的特征。

二是,农业文化景观,是人类主要以人工开垦土地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以人工栽培的植物果实为主要生活资料、以定居聚落为主要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且这种生产和生活方式一直在持续和发展的文化景观。这类的文化遗产在ICOMOS在2017年《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中有非常详细的定义与解释,是我国最常见的文化景观类型,如许多仍然在进行农业生产的传统村落。

三是宗教文化景观,是指至今仍然延续的具有突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精神情感价值的著名宗教场所和区域,都可归属于宗教文化景观的范畴。比如泰山、五台山这些有宗教情景的自然区域,拥有宗教文化景观的突出价值与精神情景,也可以划归到这类文化景观中。 四是牧业文化景观,是指人类利用天然的草场规模化饲养驯化动物的区域所形成的居住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其由此产生的文化事项的总称。

五是工业文化景观,是指仍然有原料开采和生产储运活动,且组织管理. 技术工艺、生产流程和产品种类一直保留和发展可以作为工业革命以来乃至于前工业时代某种专门产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见证,这种具有独特价值的工业遗产可以视为工业文化景观。

以上提及的五类文化景观都是在国内比较常见的类型,比如贵州少数民族的传统村寨是这种景观的代表,包括上午提到的哈尼梯田与哈尼族的案例,包括我国的一些神山圣水都属于文化景观。这五种文化景观之间的共同特点主要是内部功能和外部形态上都有一定的延续性,这种延续性表现为景观处于活跃的状态中,会持续不断产生变化,而在变化过程中又有一定的延续,这是文化景观作为活态景观,成为一种最复杂的遗产类型的一个最鲜明而有趣的特点。

图7 文化景观的新分类
图8 文化景观的类型
3.文化景观的特点:文化景观的复杂性

前面我们提到了文化遗产不仅同时拥有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两类的特点,而且因为两者的复合也形成了新的要素,因此文化景观可以说是文化遗产类型下最复杂的一类景观。它主要有三大特点。

(1)空间范围较大:由于文化景观主要是指迄今仍然有人居住、生产、生活或从事专门活动的城镇、村落、工矿、寺庙等,这类遗产,除了个别范围较小外,普遍空间范围较大。以传统村落为例,除了村民居住的核心区域,周边也包括农田、山林水泽等等,并不只有我们看到的聚居区的建筑聚落形态,实际上村落包括更大的生产区域。另一个例子是寺庙,也就是宗教文化景观,也不仅仅包括寺庙单体建筑,在营造上也会讲究周围的环境,进行一定的选址。所以文化景观既有文化遗存又包含自然资源所覆盖的区域,因此空间范围自然是比较广阔的。

(2)时间贯穿古今:文化景观的一个特点就是其传统从古至今,延绵不绝,是“活态”的文化遗产。这种文化遗产超越了“文物”的层面,它没有终止发展,不能完全采用保护文物的方法去保护文化景观,因为文化景观会随着在其中居住的人的生产与生活等各种利用景观的活动,更新其中的文化要素。

(3)文化结构复杂:所有文化遗产中,文化景观包含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文化的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面的存在,因此其结构最为复杂多样。

图9 文化景观的复杂性

4.文化景观的保护
4.1 保护对象与主体:树立整体保护和系统保护的思想

刚刚我们提到了文化景观有物质和非物质两个层面,我们认为文化景观存在三个层次:时间、空间和文化结构,下面我简单进行介绍。

从时间的层面看,文化景观是从古延续至今、且其遗产状态仍然在不断发生变化的“活态”的文化遗产,在确定保护对象时,不能忽视这类遗产贯穿古今的时间属性,不能仅满足于保持遗产的现状,否则将无法维持这类遗产继续发展的动力,从而失去文化景观类型遗产重要的价值属性————延续性。

从空间的层面看,文化景观类型遗产大都空间范围较大,遗产的空间构成有核心、主体和外围区域的不同。如果只注重文化景观的核心区域而忽略其基本区域及外围区域就可能导致遗产保护的片面性,从而影响文化遗产的另一重要的价值属性——完整性。

从文化结构的层面看,文化景观有物质的外壳、物质和非物质的主体、以及非物质的内核,其中文化内核即决定人们行为方式和物质形态的社会组织和文化传统是文化多样性的决定因素也是文化景观类型遗产最为重要的价值要素。

那么我们在面对这种结构复杂的复合型遗产时,应该怎样思考文化景观的保护呢?从时间来说,在确定保护对象的时候需要重视其活态的特性,如果只是保持传统的遗产原状,那么保护主体没有继续发展的动力,就会失去最重要的延续性这个价值属性。从空间来说,由于一般范围较大,需要注意到核心主体也需要兼顾外围区域。从文化结构看,由于文化结构复杂,需要尊重保护对象的文化多样性。整体而言,需要建立整体保护、系统保护的思想。

在理解保护对象的特征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文化景观的保护主体呢?我们一般认为世界遗产强调的是普世价值,世界遗产是属于全人类的,但是在实际保护过程中会发现,文化景观会因为不同的本体构成因素、个体与社区遗产权属划分以及利益相关者而呈现出非常复杂多样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并不能用单一的方法进行保护,而应该尊重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组合运用相关的理论和方法,然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保护思路和技术路线。

图10 保护对象:树立整体保护和系统保护的思想
图11 保护主体

4.2 保护方法:理想程序与效果评估

我们在论证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理想的保护程序。一是,选取需要保护的文化景观,对该文化景观进行调查和记录,通过全面和细致的调查,增强对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和存在的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思路和具体的技术路线。二是,基于系统论的思想,全面分析该文化景观具有关联的要素,做到保护的完整性。防止遗漏文化景观这类复杂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要素。三是,外来的保护者应与文化景观拥有者和相关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在文化主人自主、自愿和自发的前提下,组建能够代表绝大多数拥有者意愿的合作社、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四是,在需要保护的文化景观中,通过自组织机构的同意,可以将文化景观当作一个需要保护、传承、展示和发展的系统,通过建立生态博物馆来保护和展示遗产,来认知和传承文化。五是,由自组织机构与政府、专家一起协商研究制定文化景观的保护与发展规划。


图12 保护方法

另外,我们提出保护效果的评估,其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性质评估,评估通过保护行动,遗产所在地的社区或社群是否与遗产本体和环境有性质上的关联,也就是说遗产的延续性是否中断。遗产性质是否仍然保持着文化景观的“活态”特点,遗产保存和文化传承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是否不断得到改善。二是机制评估,评估是否具有能够反映遗产拥有者意愿的机制?其保护事项和管理决策是否做到了民主化。三是效益评估,评估通过保护行动是否使该文化景观的拥有者带来了文化的自觉和自信,是否使所在区域经济有所发展,居民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图13 保护方法

最后,我认为保护文化景观类型遗产,需要的不仅仅是理论、方法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制定保护策略和实施保护行动的人,他对所要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人文的关怀,这也是例如杜晓帆老师等学者经常强调的一点。保护者首先应该是具有满腔热情的关心社会的人士,其次才是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只有这样,他才会对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中创造、拥有或使用物质文化的人产生感佩之情,才会关注他们的切身利益,从而真正做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也唯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对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的真正保护。

我今天的分享到此为止,谢谢各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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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经作者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字整理:谢慧贤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字校审:李光涵 老师
作|者|介|绍

孙华,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青铜时代考古、西南地区考古、文化遗产保护,讲授《夏商周考古》、《中国城市考古》、《中国古代铜器研究》、《文化遗产学概论》等课程。近20年来,发表了数十篇文化遗产学相关的理论文章,重构了文化遗产的类型阶元和价值体系,初步构建了文化遗产学的学科框架和理论、方法体系。主持丝绸之路南亚廊道、川陕古道、茶马古道等调查研究,形成了线性文化遗产的原创性认识理论与调查方法。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研究”首席专家,出版“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丛书”,系统地提出传统村落保护理论与方法。孙华教授是北京大学文化遗产学科的开创者,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北京)最早的组建者之一,见证了二十余年以来中国文化遗产学科建设、研究、实践与遗产教育的发展。

李光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北京)主任助理。宾夕法尼亚大学历史保护硕士,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博士,实践和研究方向为城乡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曾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相关论文十余篇,并在TEDx、亚洲协会、皇家地理协会、美国盖蒂中心等全球平台和学术会议就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议题做主题发言。曾参与执行和管理全球多项建筑设计、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项目,在国内参与过的保护实践包括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和国家文物局合作的中国准则项目、平遥古城保护项目、贵州少数民族村落的保护与发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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